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大医药、武汉汇海因垄断两款重要原料药——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合计被罚没约3.2亿元。
28日晚间,远大医药在公告中回应称,公司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对此,远大医药方面回应财经网医药,以公告内容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已有包括东北制药、津药药业、旭东海普等在内的多家药企因违反《反垄断法》收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继东北制药年初收1.33亿巨额罚单之后,这也是今年医药领域落地的第二笔亿级反垄断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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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发布施行,当前,医药领域反垄断的监管执法不断强化。
联手垄断两款重要原料药,远大医药、武汉汇海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显示,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5月28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振东泰盛)两家。而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了山西振东泰盛对上述两款原料药的销售。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本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然而,2016年6月,远大医药却与武汉汇海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上述两款原料药,并由远大医药给予其补偿。
此外,据调查,远大医药还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远大医药既生产上述两款原料药,是相关制剂企业的原料供应商;也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与相关制剂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远大医药以原料药供应为制约,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上述两款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行为或与远大医药对武汉汇海的补偿方式相关。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远大医药通过两种方式对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款原料药的行为给予补偿,其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款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其二便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款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此后,随着"两票制"在全国推广实施,远大医药难以再向相关制剂企业低价购买制剂后销售。因此,远大医药改为由制剂企业自行销售后,再以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名义和方式向其返利。
据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是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必需原料。而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则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
通报进一步指出,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推高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价格,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远大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导致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两种注射液产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与此同时,远大医药的上述行为还致使相关制剂企业的经营自由受到了限制,难以与其开展有效竞争,销售利润被剥夺,市场份额被挤压和蚕食,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最终,市场监管总局责令两家涉事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据此计算,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合计被罚没约3.2亿元。
针对巨额罚单,5月28日晚间,远大医药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的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的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
公告显示,上述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综合营业收入和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的比例分别为约 3.48%和 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
年内多笔反垄断罚单落地,医药行业反垄断监管不断强化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医药领域已有多笔反垄断罚单落地。东北制药、津药药业、远大医药、武汉汇海等多家药企因违反《反垄断法》收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月20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北制药因滥用其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左卡尼汀原料药的行为,被处罚款1.33亿元。
4月10日,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旭东海普)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医药科技)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罚款合计5706万元。
财经网医药梳理多则罚单信息发现,药企的垄断行为高发于原料药领域。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侯海东律师向财经网医药分析道,"原料药处于医药产业链上游,原料药需求刚性强,价格弹性弱,制剂企业对原料药具有高度依赖性,而且不同种类的原料药之间一般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经营者几乎掌控了制剂企业的存续、产量、价格等关系市场存活与营利的决定性因素。当原料药企业缺乏有效竞争约束时,药企之间就容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原料药行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具有批文数量少、市场壁垒高、市场集中度较高等特点",侯海东指出,"由于原料药行业存在技术壁垒和专利保护等因素,使得部分原料药具有独占性或寡头性,也可能在市场上形成‘天然垄断’或‘准天然垄断’局面。"
事实上,今年以来,针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监管正在不断强化。
在政策层面,今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并自4月15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进一步细化。
在执法层面,今年3月以来,北京、江苏、山西、广西等全国多地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
"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将医药作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医药领域的典型垄断案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医药领域垄断案件的查办力度和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侯海东谈到。
(编辑: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