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账户被冻结,我高铁也坐不了……现在可以履行吗?”日前,执行法官刘某接到被执行人胡某打来的电话,表示其在购买高铁票时被告知限制高消费,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原来,2019年,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蕉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胡某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未缴纳罚金。该案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多次督促后,胡某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查,胡某名下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胡某对此仍置若罔闻,直到近期准备外出务工,出行受限,便主动联系法官,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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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为被执行人胡某出具执行缴费通知书,胡某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当天即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也第一时间解除对胡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据悉,近年来,蕉岭法院持续优化“失信+舆论”双惩戒机制,用好“限高”“失信”等执行措施,推动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同时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正向激励措施,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第一时间解除限制高消费、屏蔽失信,使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
【法律直通车】
[gf]27a2[/gf]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gf]27a2[/gf]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南方+记者】陈萍
【通讯员】方静娜陈文雁
【作者】陈萍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